刑事訴訟法中扭送的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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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扭送的對象是誰

一、刑事訴訟法中扭送的對象是誰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特點是什麼

1、扭送主體的廣泛性。實施扭送行為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公民。這説明扭送是公民一項普遍的權利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扭送權。公民可以運用這種權利保護自己、幫助他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也伸張了正義體現了國家支持的社會正氣。

2、扭送對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可以扭送四類人現行犯、通緝犯、越獄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對象只限於上述四類人任何人不能隨意擴大範圍。

3、具有即時性和暫時性。該特徵對應的是刑事訴訟法第63條中的“立即”一詞。公民在發現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時,在控制住扭送對象後應“即時”將其送往公安司法處理。必須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對於扭送對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暫時的,當公民將扭送對象移送至司法機關時,扭送行為結束。

4、保障性。扭送的另一層詞義是“送往”,側重點在於“送”。在這個過程中民不得對扭送對象進行關押和體罰,不能隨意進行搜查,不得隨意傷害扭送對象的身體或侮辱其人格。

三、扭送造成人員輕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

扭送過程中造成被扭送人人身傷害或致使被扭送人死亡的,是有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因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的權益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哪怕是罪犯,也不能去故意傷害他。

其次,扭送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是需要根據個案的情況,綜合扭送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案件發生時的具體環境、被扭送人受到的傷害與扭送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被扭送人的傷情等主客觀因素,具體分析扭送人是否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其一,需要判斷扭送人是否對被扭送人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為了控制不法分子,扭送人在扭送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採取一些強制手段,但是這些強制手段應當以制服或控制扭送對象為必要。如果扭送人採取了不必要的暴力手段,例如非法拘禁、體罰、毆打等故意傷害或侮辱被扭送人人格的行為,並且造成了被扭送人身體傷害等不應有的損害的,扭送人的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另外,如果被扭送人不符合扭送的條件,或者被扭送人已經被壓制且沒有繼續實施暴力反抗行為的,扭送人仍然採取了強制手段,造成被扭送人傷害的,也可以認為扭送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

其二,需要判斷扭送人實施的行為與被扭送人受輕傷的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被扭送人輕傷的結果並非扭送行為所致,而是扭送過程中被扭送人的激烈反抗所致,那麼扭送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其三,需要判斷扭送人有無傷人的故意,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傷害被扭送人的意思。如果扭送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而是因扭送行為過失致人損害的,是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最後,扭送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除了要分析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還需要進一步看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扭送屬於法令行為,也屬於《刑法》理論中的違法阻卻事由。即使扭送行為超出了必要限度,成立扭送過當,但是由於過失致人輕傷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因此扭送過當的行為也不宜定罪。

綜上,如果扭送人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且排除了違法阻卻事由,則扭送人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但是,如果扭送人在扭送過程中因過失致人輕傷的,既不能構成過失犯罪,也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於刑事訴訟法中扭送的對象是誰問題本文進行了解答,實施犯罪的分子任何人都有權利扭送到公安機關,但是在扭送的過程中,不能使用暴力的手段致使犯罪分子受傷或者死亡,如果出現了致犯罪分子受傷或是死亡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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