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範圍上:
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於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2、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
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
3、合議庭組成方式:
簡易程序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速裁程序只規定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4、庭審方式:
簡易程序在審理中,不受普通一審程序中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速裁程序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5、對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法定規定:
簡易程序要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對此做出規定;
6、審查起訴的期限:
簡易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5日;速裁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10天,對可能判處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長15日;
7、檢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議要求:
簡易程序無硬性規定;速裁程序適用於認罪認罰案件對量刑建議的規定;
8、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一般審理期限為20天,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速裁程序審理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9、對當庭審判要求:
簡易程序未要求當庭審判;速裁程序規定應當當庭審判;
10、是否適用於未成年犯罪案件:
簡易程序適用,但速裁程序不適用。
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兩者是不一樣的程序,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來進行審判,而速裁程序只能夠由審判員來進行審判,其次簡易程序可以派員出席法庭,而速裁程序需要當庭進行宣判,因此在適用的條件上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