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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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

貪污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犯罪類型,貪污罪也是實踐中比較難以認定的犯罪類型。在貪污罪中,關於主體的界定就是比較重要的問題。刑法對於貪污罪的主體規定都是明確的。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貪污罪的主體類型。

一、貪污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

(1)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2)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3)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佔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後轉送他人。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貪污罪的主體主要就是上文中為您介紹的三類主體,你在實踐中進行判斷和認定時,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認定。關於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等內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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