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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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一、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佔有公共 (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佔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後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二、貪污罪的認定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

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

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

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

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其實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即此時只能是出於故意,並且要求還是直接故意。而現實中,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在有挪用公款的行為之後,又攜帶公款潛逃的,這樣也是會被認定為貪污罪,而不再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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