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主觀內容是怎樣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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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主觀內容是怎樣要求的

一、貪污罪的主觀內容是怎樣要求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佔有公共 (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佔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後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二、貪污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所謂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所謂侵吞、竊取、騙取,侵吞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竊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説的監守自盜。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使用除了侵吞、竊取、騙取之外的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污。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

(5)間接貪污。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

所謂公共財物,是指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大家知道屬於故意,但並不瞭解這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結合上文的介紹之後,我們清楚的知道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屬於直接故意。因此,要是行為人主觀方面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的話,那此時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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