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認定標準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 2、非法手段的認定。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