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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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大國,耕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我國人均只有耕地約1.3畝,僅相當於世界人均耕地4.1畝的1/3。耕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耕地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

本罪的對象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耕地。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非法佔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耕地的行為。非法佔有耕地行為通常表現為:其一,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佔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耕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礦、採土、採河,傾倒廢物等。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凡違反該程序私自佔用數量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這裏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至於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審批佔用耕地的,無權審批或無權發放使用證的機關批准佔用耕地或有權審機關超越權限、職權批准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通常視為單位構成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論。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我國的每一寸土地其實都是有自己的用途,而土地的所有者就只有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尤其是針對農用地,關係到國民生存的問題,若是需要將農用地用作其他途徑,也是需要經過合法的程序進行審批、登記,之後才是改變土地的用途。對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要求主觀上具有故意,至於動機是什麼,這對本罪的成立並不構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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