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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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負有管理、保護文物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自己經手管理、運輸、使用的珍貴文物,實施了不認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對可能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隱患,不採取措施,情節惡劣的行為。
4、只有後果嚴重才構成本罪,即造成損毀的文物價值昂貴、損毀的文物數量大、面積廣,以及造成文物流失情況嚴重。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一)重大案件:
1、導致國家一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
2、導致國家二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3、導致國家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4、導致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嚴重損毀的。
(二)特大案件:
1、導致國家一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2、導致國家二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3、導致國家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
4、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嚴重損毀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造成文物流失那麼這種行為就是沒有堅守自己的職責,只要達到了一定要的範圍就算是失職也會構成犯罪,但對於在處罰的上面就會按情節的大小來進行認定,所以,國家的財產需要盡職盡責的保護,不然就會落入到犯罪分子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