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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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犯罪中止並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刑法》之中規定了犯罪中止的定義和對於中止犯處罰原則。具體的規定如下:

《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於什麼是犯罪中止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犯罪中止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1.犯罪中止發生在犯罪過程中。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犯罪形態,它可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也可能發生在犯罪的實行階段。所謂“犯罪過程中”是犯罪既遂之前的整個犯罪過程中。犯罪既遂後的任何主動彌補損失的行為都不是犯罪中止,只是悔罪的表現。

2.犯罪中止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所謂“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和為犯罪創造條件,停止着手實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並主動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殺人未殺死,但造成被害人重傷,如果這時犯罪人悔悟,在完全有條件把人殺死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並將被害人送醫院搶救,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犯罪人的上述行為就構成了犯罪中止;如果犯罪人雖然採取了積極措施,但是沒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或者被害人沒有死亡是由於其他人救助的結果,都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

第二款是關於對中止犯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由於犯罪中止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減輕了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法律對中止犯的處罰,採取了“應當免除”或“應當減輕”進一步從寬的原則。這是因為對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於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動放棄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説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已經消除或者減弱,罪犯已經悔罪,容易接受改造,處理上應當進一步從寬;同時,規定較輕的處罰,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減少犯罪的社會危害。

二、在處罰中止犯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注意認定犯罪中止的時間。由於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發生在實行階段。犯罪中止的時間差別,表明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犯罪實現的程度不同,處罰也應當有所不同;

2.應當注意分析犯罪中止的動機。中止犯罪的動機不同,反映了行為人不同的悔悟程度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有利於決定量刑的輕重;

3.注意認定有無實際損害及損害的大小。犯罪中止有的避免了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的發生了損害結果,發生損害結果的,損害程度也不同,這些都反映了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準確地認定行為的社會危害大小,有利於正確處理案件。

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期間,就需要確定各案件的犯罪狀態,這是由於不同的狀態造成的社會危害是不一樣的,而社會危害性是法院在量刑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通常情形下,若是公案機關職員,認定某公民是中止犯之後,法院可能會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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