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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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如何認定?

在信用卡的使用過程中,信用卡可能會不慎丟失而被他人撿到據為己有,甚至進行犯罪,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那麼,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如何認定?本站在本文中將進行介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第(二)項之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信用卡的多重屬性

信用卡的屬性較為複雜,一般包括以下特徵:

首先,信用卡本身是一張卡片,是一種物;

其次,信用卡代表着財產利益;

再次,信用卡涉及信用和資金安全,在使用信用卡時必須遵守國家對其的相關管理制度。

縱觀我國刑法規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以非法持有空白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和他人信用卡為表現形式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等,這些持有型犯罪所涉及的對象,有的是法律明令禁止持有的,有的法律雖未明令禁止,但其持有行為沒有合法根據,而非法持有信用卡顯然屬於後者。

考察持有型犯罪的客體要件,其共同特徵在於侵犯了國家對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換言之,持有型犯罪是指行為人實施支配和控制某種國家禁止持有或者控制持有的特殊物品,本人拒不説明其來源與流向,司法機關也無法齊全其他相關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且無證據證明持有行為因觸犯刑法而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具體到信用卡管理秩序,其根基在於歸屬本人使用,那麼對於非本人持卡的行為,如果足以證明是為了使用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則應當認為是非法持有。

因此,在認定信用卡持有人是否具有合法依據時,要注意區分信用卡的不同屬性。如果單純把信用卡作為一種物,不涉及信用卡的使用,那麼並不會直接侵犯刑法所保護的金融管理秩序;如果涉及信用卡的使用,則必須符合信用卡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持卡人本人同意能否構成合法依據

如前所述,如果涉及信用卡的使用,持卡人本人的同意仍需同時符合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否則不構成合法性依據。應當注意的是,信用卡的背面一般都標有該卡屬於髮卡銀行所有的信息,在此情況下,出賣、贈與行為均不能處分信用卡本身,因為持卡人並未取得信用卡的所有權。同時《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3款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户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各商業銀行的章程一般也設定了信用卡由本人使用的規則,依據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合同關係,持卡人一旦領用信用卡,也將受到章程的約束。因此,即使出賣、贈與信用卡等行為是持卡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這種意思表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不應成為合法性依據。目前,在銀行辦理取款業務需憑本人身份證,而使用信用卡也限於持卡人本人,這就印證了持卡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及於信用卡的使用,實踐中因養卡、辦理貸款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而產生的授權持有,仍屬不正當持有。本案中,姜某從持卡人處購買的4張信用卡,同樣屬於這種不正當持有。

由此延展出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兩個問題是:

1、在刑法並不處罰持卡人出售本人信用卡行為的前提下,將第三人持有他人出售信用卡的行為認定為非法持有,是否具有必要性?

有需求才會有市場,切斷需求才能杜絕違法出售的行為,刑法正是通過對非法持有信用卡行為的嚴厲打擊來防止這種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出售本人信用卡行為的發生,從而顯現了對持有行為認定非法的必要性。

2、共同生活的關係人之間使用信用卡的情況在實踐中屢有發生,應當如何評價這種行為?

嚴格依照法律而言,違背持卡人意願的使用行為,即使發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近親屬之間,仍應界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那麼未違背持卡人意願使用而導致的持有,也應當認定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因為刑法相關罪名所保護的客體,除了持卡人本人的利益外,更主要的還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然而,在實踐層面,對於此類情形的評價往往比較複雜。

一方面,從證據學角度看,近親屬的持有並使用,很難區分於對共同生活關係人財物的暫時保管行為,取證難度較大;

另一方面,從法律文化角度看,這類似於盜竊自家或者近親屬財物的行為,原則上不宜輕易入罪。

(三)民法上合法獲得能否構成合法依據

首先是因撿拾而持有的情形。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然而,信用卡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遺失物,拾獲者雖然並不清楚持卡人和丟失者的具體身份,但卻知道相應的髮卡銀行,可以送交發卡銀行處理。行為人長期持有拾獲的信用卡而沒有履行送交發卡銀行義務的,可以視為是一種不正當持有的行為,但在法律基礎上顯然有別於因買賣而非法持有的情形,這更多地類似於道德規範的要求,而非刑罰處罰的依據。

其次是受委託而持有的情形。根據《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進一步加強銀行卡服務和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借記卡存取、掛失可以代辦,也就是説,接受持卡人本人的部分委託是合法正當的;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又規定了貸記卡不能轉借、出租,否則要予以相應的懲戒。因此,行政法規對於借記卡、貸記卡的使用能否受託於他人,作了不同的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信用卡管理秩序,那麼就應當遵循信用卡管理的有關行政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説,對於借記卡,接受持卡人本人的部分委託,可以視為合法持有;對於貸記卡,接受持卡人本人委託並使用的,仍應作為認定非法持有的依據。

辦理信用卡之後,需要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安全,如果不慎丟失,不僅自己會承擔損失,不法分子甚至會利用該信用卡進行犯罪。同時,學習、瞭解相關法律法規也同樣重要。以上便是本站對於妨害信用卡罪中的非法持有如何認定以及非法持有借記卡是否構成犯罪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尋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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