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可以查到勞動合同有沒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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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以查到勞動合同有沒解除

一、怎麼可以查到勞動合同有沒解除

去原單位人事部門查詢,正常辦理離職後是應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單位留一份,給員工本人一份,勞動局勞動關係科存檔一份。去勞動局勞動關係科查詢,除了存檔的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就業失業證還應登記為失業狀態。

1、勞動合同勞動者自己也應該有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己能看到;

2、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沒有出具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資福利勞動假期辭退解僱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現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因事實上違反第八十二條規定而被判令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該條款的落實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是否只要出現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在此問題上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並不統一,有的地方以事實上不訂立勞動合同為充分必要條件,存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勞動者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形除外;而有的地方以用人單位過錯為要件進行適用。

其次,我們從條文的字面含義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似乎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存在“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狀態,用人單位就應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應簡單理解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狀態,該法條規範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依法跟勞動者協商訂立勞動合同,但由於勞動者拒絕籤,或雙方就包括勞動報酬在內的勞動合同主要條款未能協商一致,均不應歸責到用人單位。國務院出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該條進行修正性的規定:如果是勞動者拒絕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情況下無需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雖然只規定了“勞動者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義務的情形,但並不等於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應有其他不支付二倍工資的合法事由。

綜上所述,一般在原單位人事部門還有勞動局中可以去查詢勞動合同是否接觸,一般在離職原單位十五天之後,原單位就應該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這是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應該及時辦理離職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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