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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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怎麼認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怎麼認定?

符合下列要件認定構成犯罪

(一)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二)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

(三)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

(四)違反國家規定。

(五)情節嚴重。

(六)行為人主觀上故意。

《刑法》第253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有哪些?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售賣公民個人出行軌跡、通信信息等超過五十條以上的就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只要是非法收集和售賣公民個人信息的都是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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