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班工資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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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班工資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追加班工資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追加班工資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一年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後,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

二、關於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限制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根據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保存期限內負有保存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保存工資憑證義務,僅表明用人單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內工資憑證所證明的已支付相應勞動報酬這一事實。而在此兩年期間之前或之後的工資支付義務(而不是保存義務)並不能當然免責。

事實上,關於工資憑證在內的財務憑證,財政部1998年頒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至少3年最長25年的保管期限。

一直以來追討加班工資的話,是非常的讓人頭痛的一種問題,因為有一些用人單位他們就是不誠信,導致很多的勞動者的工資都沒有發放,甚至是過年都沒有過好,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比不勞動者儘快的行使自己的權利,比如像勞動部門來討一個説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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