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離職的員工離職後工資用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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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離職的員工離職後工資用返還嗎?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金融市場也越來越複雜。現在就有一些金融公司打着理財的幌子,從事非法集資的違法犯罪行為。那我們在遇到這類事件該怎麼辦呢,國家對我們在這類公司上班期間的工資這部分有什麼樣的解釋。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非法集資離職的員工離職後工資用返還麼這個問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經公安機關查處,案件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是否離職無關。  

《勞動合同法》  

一、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二、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來確定支付的工資用不用返還。如果單純的就是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用返還。如果是非法集資公司的好處費、返點費、擁金這類錢財,辦案機關在追討錢財時,一定要返還給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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