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共同犯罪法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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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共同犯罪法條是什麼?

對於共同犯罪法條是什麼?

對於共同犯罪法條,主要是在《刑法》下列條款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與共犯的區別

共同犯罪與共犯的概念不同,應當加以區別:共同犯罪是指數人共同實施犯罪的現象,而共犯有時指加功於他人犯罪者,是與正犯相對應的概念。構成共同犯罪,需要參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溝通,而加功於他人犯罪的,即使沒有與他人溝通也能成立某種共犯,如幫助犯。所以,有在理論上承認片面有形幫助犯(從犯)的餘地。在立法上對片面幫助犯的刑事責任予以規定,有利於處理現實中存在的此類危害行為。而所謂片面的共同正犯,實際生活中很難發生,即使出現,也可直接依單獨實行犯論處。

共犯與身份。有論者主張將身份分為定罪的身份和量刑的身份。在定罪關係方面,兩種純正身份犯相互加功而實施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全案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性質,確定一個合適的罪名,而不能分別定罪,一般應根據為主的職權行為來認定;在兩種職權行為分不清主次時,應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來認定共同犯罪的性質。在量刑關係方面,應當採用“同罪異罰”的原則處理。該論者還指出,有必要在刑法總則中對身份問題以及共犯與身份的關係問題作出全面規定,並有必要對刑法分則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加以認真研究,從法理和實踐兩方面探究其利弊得失。

對於共同犯罪的處罰,是需要基於兩個以上違法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事實來界定的,達到了法律上認定的共同犯罪標準,就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如果對有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是可以提出上訴來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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