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應當入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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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應當入罪的情形有哪些?

時至年關,大多數人都是準備回家過年的,回家過年沒有過年錢怎麼辦呢?近年來,惡意欠薪案例屢見不鮮,到處都是農民工討薪的新聞,刑法修正案八對惡意拖欠工資作了相關認定,刑法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次來打擊惡意欠薪行為,那麼惡意欠薪應當入罪的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什麼是欠薪?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欠薪是指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未按約定支付”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數額或時間不符合雙方約定或企業的規定。而“未依法支付”則多指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標準或支付形式不合法等情形。

二、什麼是惡意欠薪罪?

根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構成“惡意欠薪罪”,因此,只有主觀上惡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根據相關規定,“惡意欠薪罪”(此係百姓俗稱)的正式罪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三、惡意欠薪罪的“薪”如何確定?是否包括加班費、獎金、提成?

隨着市場經濟發展,各企業的薪資結構差異很大,有傳統的基本工資、提成、津貼補貼,也有新類型的效益工資、年終獎金、長期服務獎勵、股權激勵等。那麼欠薪罪所指的“薪”的範圍如何確定呢?

根據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欠薪罪的“薪”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由此可見,欠薪的“薪”範圍很廣,基本包括用人單位所有貨幣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年終獎、提成、績效工資等項目,而不僅僅指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勞動者因單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而獲得股票分紅、期權獎勵等一般不列入“薪”的範疇。

四、惡意欠薪的“惡意”如何確定?

如前所述,只有惡意逃避勞動報酬支付的行為才可能構成欠薪罪。但何為“惡意逃避”呢?結合《刑法修正案》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惡意逃避行為包括: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逃跑、藏匿的;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具有支付薪資能力而故意不支付或拖延支付,也屬“惡意欠薪”。

五、惡意欠薪罪的“欠薪數額較大”是多大?

由於欠薪罪要求“欠薪數額較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構成“數額較大”。

當然司法解釋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法院備案。比如目前浙江省即規定“欠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4萬元以上”即可入刑。四川省則規定“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可入刑。

六、“惡意欠薪罪”如何啟動刑事立案程序?

由於欠薪定罪同時要求“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後仍不支付”的前提條件,因此對勞動者而言,如果用人單位發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應該先行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調查欠薪事實後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如逾期仍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將材料移轉給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由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完成刑事偵查和提起公訴程序,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可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七、對“惡意欠薪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規定,構成“欠薪罪”的,一般對用人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人員(如法定代表人、人事負責人等)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造成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情形。

八、老闆逃匿,“欠薪”事實如何確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等行為客觀上會造成欠薪事實難查明,根據近期四部委發佈的《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規定,“由於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此外,人保部門可通過“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生產經營場所、建築施工項目所在地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的方式完成處罰決定書等文件的送達程序。

因此,惡意欠薪責任人逃匿的,不影響人保部門調查取證、處罰以及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責。

九、“惡意欠薪”事實要勞動者舉證嗎?

調查欠薪事實,一般以行政機關主動調取證據為原則,當然勞動者可以提供勞動關係的基本資料以配合調查,如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轉賬記錄、社保繳費單、勞動手冊等證據,有利於儘快確定調查欠薪事實。但勞動者並無充分舉證“欠薪事實”的法定義務

十、沒有勞動關係可以認定“惡意欠薪罪”嗎?

實踐中,建築行業由於層層轉包,農民工欠薪案件高發。很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將業務外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如包工頭),之後該自然人招聘“員工”在工地上提供勞動。此時上述員工不接受發包單位管理,工資也一般由“包工頭”直接發放,故與發包單位之間不建立勞動關係。但上述情形並不妨礙司法機關追究惡意欠薪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具體操作上,一般由人保部門先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對於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人保部門再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並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如果相關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單位或個人仍未支付的,司法機關可以“惡意欠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惡意欠薪的相關認定以及處罰規定,遭遇惡意欠薪,千萬不能激進,要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以死相逼或者其他激烈手段是會害了自己的。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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