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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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處罰?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處罰?

1、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

(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概念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

任何單位都不得強令他人實施違章的、冒險的作業,也不得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下、不實施相應的排除隱患行為,反而依舊組織冒險作業,單位若是違反了此項規定,就有可能會因為涉嫌犯了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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