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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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量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等。

3、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

4、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等等。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如何認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此外,也應當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於技術手段或者設備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比如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為科技水平和設備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藉現有的科技和設備條件,經過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成立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需要以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為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發生嚴重後果,則不是犯罪。對此,需要嚴格加以把握,以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利益。另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原本隸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罪調整的範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量刑上提到“情節特別惡劣”,作為本罪的情節加重犯予以更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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