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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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什麼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什麼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以及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立案標準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對於該罪的定罪量刑,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本罪的構成必須是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定罪量刑依據情節嚴重程度來進行處罰,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會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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