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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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指的是一些企業或者工廠的領導者,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的情況下,不顧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強行命令或者脅迫工人下屬進行作業,最後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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