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他人違章作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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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他人違章作業嗎?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他人違章作業嗎?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指的是強令他人在明知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的情況下進行違章作業。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3.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

二、危險作業罪入刑適用於哪些情形?

1.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1.是犯罪主體不同。前罪是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人員,後罪除了上述人員之外,還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2.是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後罪主要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

3.是面臨的刑事處罰不同,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險作業罪入刑適用於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以及防護救生設備等。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而拒不執行的。涉及到了安全生產的事項,沒有經過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等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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