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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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是什麼意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強令違章作業罪的構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對於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是屬於嚴重違反了有關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章行為來進行處理的,司法機關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後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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