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入罪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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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入罪條件是什麼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入罪條件是什麼?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的作業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到了我國的法律條款,也會造成勞動者的利益受到生大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或者是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的,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結合案件的大小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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