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失職罪的立案標準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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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失職罪的立案標準和處罰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檢驗的商品不確實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就是商檢失職罪的表現。本罪的危害程度很大,本文就本罪的相關規定作出分析。

立案標準

(刑法第412條第2款)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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