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失職罪如何認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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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檢失職罪如何認定處罰?

商檢失職罪如何認定處罰?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商品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不合格商品進口或者出口,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國家聲譽的。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湧職犯罪案件

商檢失職罪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商品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不合格商品進口或者出口,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國家聲譽的。

對於在商檢過程中出現失職的情況,也是屬於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或者是安全類商品在檢查時存在失職的,導致發生嚴重的安全責任事故 的,都是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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