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未成年犯罪能封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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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未成年犯罪能封存了嗎

一、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

我們都知道我們國家對於未成年人有特殊的保護,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是刑訴法第275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也規定應將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

與此同時,辦法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解除封存:發現漏罪,且對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審判監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緩刑考驗期內,或者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應當予以封存記錄的情形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犯罪記錄包括偵查、起訴、審判與刑罰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電子檔案。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形成的材料,也應當予以封存。

三、不應當封存記錄的情形

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記錄不予封存:被告人犯數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分別實施犯罪行為,需要在同一案件中一併處理的。

四、相關機關嚴格處理審查記錄封存查詢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各自職權範圍內的有關犯罪記錄的封存、查詢工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其封存的犯罪記錄卷宗封面加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印章等明顯標識,並單獨存放或者建立專門的檔案庫進行封存,實行專門的管理及查詢制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相關電子信息系統中設定查詢權限,未經法定查詢程序批准與授權,不得對封存的犯罪記錄電子信息進行查詢。

五、相關工作人員應該保護當事人隱私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社會調查員等,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違反法律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教育行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知悉案情的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前款保密規定。對於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製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告知書》,隨生效裁判文書一併送達相關單位和人員,相關單位應當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相關的未成年由於相關的社會辨識能力較差,這類人在觸犯我國的法律時,如相應的案情較輕的。我國的檔案管理部門可以對這類相關的當事人的檔案進行封存,這類人能夠繼續在社會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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