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做重傷害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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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做重傷害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做重傷害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1、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需要到交警那裏拿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託書,然後委託律師到相關的機構做鑑定。如果受害方不想採用以上方式進行傷殘鑑定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出具傷殘鑑定委託書然後 再做傷殘鑑定。一般情況下,受害人的肢體鑑定時間是在受傷之後的三個月,精神鑑定則是在受傷後的六個月,具體的簡鑑定時間還是要看受害人的身體恢復情況。

2、鑑定機構的選擇非常重要,法院委託的鑑定不容易被質疑,但如果是受害人自己做的鑑定,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不認同的,同時也有權申請重新鑑定。如果受害人自己委託的鑑定被推翻了,在鑑定費用應當由受害人自己承擔。

3、鑑定的時間最好是在受害人治療完畢的時候,如果受害人沒有辦法確定是否治療完畢的,可以諮詢醫生,受害人的病情嚴重的可以推遲鑑定時間。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應當去正規的醫院檢查,以防後期檢查出後遺症但過了鑑定時間而不被認可。

二、不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怎麼辦?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一)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託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二)當事人沒有自行委託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 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2、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採納。

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鑑定人進行質詢;

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在當代的社會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當事人存在傷殘等級的情況之下,可以申請傷殘等級的鑑定。在法院的組織之下完成司法鑑定,可以最終確定賠償性的問題,當然對於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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