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犯和對合犯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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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向犯和對合犯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向犯和對合犯法律規定是什麼?

1、所謂對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為構成的一種犯罪

2、對合犯,又稱對行犯、對應犯、對向犯和對立犯,通常指基於雙方互為行為對象的行為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賄與受賄等。對合犯不僅包括具有對合關係的雙方所犯罪名相同的情形,也包括具有對合關係的雙方所犯罪名不同的情形,還包括一方構成犯罪而另一方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二、對向犯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許多人有這樣的疑惑,首先,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形成、結構和共犯人結合行駛的總稱,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會危害性就不同。一般理論上,共犯形式主要有集中劃分方法,一種是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一種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我們主要講第一種,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就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行可以由單人實行的犯罪(故意殺人罪等),這種犯罪可以由一人實行,也可以兩人通謀實行;

必要共同犯罪就是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的必須由兩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聚眾犯罪等),

而必要共同犯罪中,又包括對向犯、聚眾共犯和集團共犯三種。題主講的對向犯,也就是這裏提及的這個對向犯,其含義為“存在兩人以上相互對象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而對向犯呢,有存在於三種:

(1)雙方的罪名相同且法定刑相同的犯罪,比如重婚罪;

(2)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的犯罪,比如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和受賄罪;

(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比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再比如賄賂罪這一對向犯,被分為行賄罪和受賄罪。這裏應該注意一個問題,如果雙方都符合相關要件分別成立行賄罪和受賄罪,只能説具有共犯關係,不能説構成行賄罪的共犯或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因為兩罪名是從賄賂罪中拆出來的,但是一方並不符合相關要件即不存在違法事實,就只能單獨成立行賄罪或單獨成立受賄罪。

最後販賣淫穢物品罪,販賣人的行為是負刑事責任的,但購買人的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就是説違法層面的事實僅僅歸屬於販賣人。所以儘管屬於片面的對向犯,但是不構成共犯關係

在當代的社會《刑法》當中有很多的概念,普通的老百姓由於不是學專門的法律知識,所以並不清楚,比如説就有對向犯這種概念,實際上這和對合犯是同樣的概念,也就是基於互相的情況所成立的一些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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