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棄罪 - 有遺棄罪加重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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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棄罪,有遺棄罪加重結果嗎?

對於遺棄罪很多人都不是很熟悉,而且在對遺棄罪的認定的時候,不少人也只是按照自己的主觀判斷來評價一個人是不是構成遺棄罪,其實對於遺棄罪我國的刑法分則當中是做了相應的明確的規定的,只有滿足了相應的條件才能認定為遺棄罪,那麼什麼是遺棄罪,有遺棄罪加重結果嗎?

一、遺棄罪有加重結果嗎

結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據分則條文規定確定的,即是法定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法條上來看,不存在結果加重的規定。當然,這要注意區分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造成重傷、死亡的,不一定是故意傷害、殺人,也有可能是清潔惡劣的情況。應從行為人的主觀及客觀方面來分析。

二、什麼是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行為人拒絕對其負有贍養和撫養的人履行義務,其本身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被贍養和撫養的人並因其不作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被遺棄人不論是感情上還是身體上都受到了嚴重傷害。那什麼是遺棄罪呢?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解析遺棄罪,最主要在於對遺棄罪構成要件的解讀。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則是指構成遺棄罪的主體和主觀方面、客體與客觀方面的內容。

遺棄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遺棄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具體理解如下: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行為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具體加以認定,這裏所謂扶養,如前所述,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很多人覺得如果在遺棄家人的情況下,導致家人出現死亡、重傷等情況的話,那麼應該評價為遺棄罪,並且需要對行為人進行加重處罰,也就是大家比較想知道的有遺棄罪加重結果嗎,其實在我國的刑法分則當中,並沒有規定遺棄罪的加重結果,所以説遺棄罪沒有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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