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有什麼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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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有什麼特點
教唆犯的刑事責任規定在我國《刑法》總則的第29條。該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觀方面而言,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主觀上反社會,激勵他人犯罪,顯示出強烈的主觀惡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過失不能構成教唆犯。
(二)客觀方面而言,必須有教唆他人行為並且教唆的是犯罪行為,教唆犯的成立,必須以實行犯的行為構成犯罪為要件,即實行犯行為須符合中國犯罪理論的平面構成要件。教唆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教唆犯。
(三)客體方面而言:教唆犯罪並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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