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怎麼解釋適用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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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受到襲擊時,第一反應是反擊,正當防衞怎麼解釋適用於法律?正當防衞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而界定的構成條件有五條,只要適用,就是正當防衞。法律適用則是即使對侵害人造成傷害甚至死亡,一旦其為正當防衞,則不負法律責任。

正當防衞怎麼解釋適用於法律?

一、正當防衞的含義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衞的構成要件

1.正當防衞主觀條件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2.正當防衞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3.正當防衞時間條件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4.正當防衞對象條件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5.正當防衞限制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三、正當防衞的實施條件

1.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衞,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4.正當防衞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四、正當防衞的法律適用

防衞適當對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乃至於死亡,由於在排除社會危害性的防衞目的支配下的防衞行為已具有阻卻刑事違法性,因而不負刑事責任。而防衞過當則在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中剔除了合理部分後,不合格的部分無法被阻卻,因而仍要承擔刑事責任。

五、防衞過當的含義

防衞過當,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六、防衞過當的法律特徵

1.在客觀上具有防衞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2.主觀過錯性。這是犯罪構成的一個法定要求。防衞過當防衞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是有過失或者間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正是因為在這種過失或者間接故意支配下造成了侵害人不應出現的重大損害結果才負法律責任

3.防衞過當作為一中特殊的犯罪行為,卻沒有特定、具體的客體,可能是對他人生命利益造成損害,也可能是對他人的財產造成的損害等等。

七、防衞過當的認定

1.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緩急、參加人數等,又要分析防衞的地點、手段、後果及主體的體力和心理態度。經過對比系統分析和綜合研究,如果認定防衞強度和不法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正當防衞不過當,而如果防衞強度明顯大於不法侵害強度,這種強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即是懸殊的或是完全多餘的,這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衞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決定着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從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正當防衞的強度和時間上的緩急。而對於一般輕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衞行為不能保護,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傷亡。

3.不法侵害已經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緊迫性,但侵害強度尚未發揮出來,因此無法以侵害強度為標準,只能以侵害的緊迫性為標準,確定是否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

八、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的關係

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是轉化説,認為“防衞過當是由正當防衞轉變成的”, “防衞過當是正當防衞的量變引起質變的結果。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正當防衞就轉化為防衞過當。” 該觀點以正當防衞為防衞過當的前提。只是由於正當防衞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認為是犯罪。這一説法無法解釋為什麼同屬正當防衞的正當目的性,並受這一正當目的支配的防衞過當仍要負刑事責任的原因和根據;不能説明正當防衞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適當性和行為的相應性與防衞過當在主觀上的罪過、手段上的不當和行為的超限度之間的轉化過程。在該觀點看來,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僅僅在於客觀後果的程度是否超出一定的限度。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因為,根據因果關係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嚴重後果是有相應的行為造成的。但是,防衞過當形成之前並無正當防衞存在。首先防衞過當的結果不會是正當防衞行為的產物;其次,從構成要件的符合性看,在防衞過當之前不存在可資認定正當防衞的全部構成要件。 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衞行為的超出,結果過當則是行為過當的結果而已。

我們知道了,在對不法分子的反擊中,其中正確的,即使造成了不法分子的人身傷害或是死亡,均不需要對此作出迴應。那麼正當防衞怎麼解釋和適用於法律?我們還需要知道的是,如果在對侵害人的人身傷害中有不合理部分的話,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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