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法律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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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法律解釋是什麼?

當遇到自身或他人的生命以及財產安全受到非法侵害時,採取的制止非法侵害行為,造成侵害者受到傷害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正當防衞時不用受刑事責任的。那麼我國法律中正當防衞法律解釋是什麼?及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什麼是正當防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當防衞的客觀特徵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當防衞的主觀特徵是,在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情況下,意圖保護法益不受侵害。

舉例來説,某人在遭到歹徒搶劫的時候,奮起反抗,將歹徒打傷或者失手將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為正當防衞而免除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

(1)起因條件。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應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衞的成立。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衞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衞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衞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衞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6)無過當防衞權。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防衞過當?

防衞過當,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防衞過當的法律特徵

a.在客觀上具有防衞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b.主觀過錯性。這是犯罪構成的一個法定要求。防衞過當防衞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是有過失或者間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正是因為在這種過失或者間接故意支配下造成了侵害人不應出現的重大損害結果才負法律責任

c.防衞過當作為一中特殊的犯罪行為,卻沒有特定、具體的客體,可能是對他人生命利益造成損害,也可能是對他人的財產造成的損害等等。

防衞過當的認定

a.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緩急、參加人數等,又要分析防衞的地點、手段、後果及主體的體力和心理態度。經過對比系統分析和綜合研究,如果認定防衞強度和不法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正當防衞不過當,而如果防衞強度明顯大於不法侵害強度,這種強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即是懸殊的或是完全多餘的,這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b.正當防衞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決定着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從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正當防衞的強度和時間上的緩急。而對於一般輕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衞行為不能保護,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傷亡。

c.不法侵害已經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緊迫性,但侵害強度尚未發揮出來,因此無法以侵害強度為標準,只能以侵害的緊迫性為標準,確定是否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

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的關係

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是轉化説,認為“防衞過當是由正當防衞轉變成的”, “防衞過當是正當防衞的量變引起質變的結果。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正當防衞就轉化為防衞過當。” 該觀點以正當防衞為防衞過當的前提。只是由於正當防衞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認為是犯罪。這一説法無法解釋為什麼同屬正當防衞的正當目的性,並受這一正當目的支配的防衞過當仍要負刑事責任的原因和根據;不能説明正當防衞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適當性和行為的相應性與防衞過當在主觀上的罪過、手段上的不當和行為的超限度之間的轉化過程。在該觀點看來,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僅僅在於客觀後果的程度是否超出一定的限度。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因為,根據因果關係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嚴重後果是有相應的行為造成的。但是,防衞過當形成之前並無正當防衞存在。首先防衞過當的結果不會是正當防衞行為的產物;其次,從構成要件的符合性看,在防衞過當之前不存在可資認定正當防衞的全部構成要件。 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衞行為的超出,結果過當則是行為過當的結果而已。

正當防衞的設立充分保障了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震懾了犯罪分子。但是根據正當防衞法律解釋可以看出,當在有不法侵害的情況出現時,正當防衞一定要適度,否則產出正當防衞的範圍,造成防衞過當時,會造成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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