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傳銷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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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一般體現在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以獲得加入的資格,然後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來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來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的秩序。

法律上對傳銷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在《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組織策劃傳銷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組織、領導傳銷情節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尤其徒刑並處罰金。

而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知存在傳銷行為仍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或其他條件幫助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傳銷活動中往往還會涉及其他罪行,如非法監禁、故意傷害等行為,一般對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其從犯會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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