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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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權規定是什麼

地方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權規定是什麼

創設權方面,可以創設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規定權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實踐證明,給予地方立法中的行政處罰設置權是正確的。這是因為,第一,全國人 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制定地方所需要的每一項法律、法規;第二,有些法律、法規技術性較強,地方特點複雜,國家難以統一制定,難以考慮各種細節問題;第三,有些法律規範需要一定的靈活性,特別是在改 革開放時期,各種社會關係變動較大,國家不宜輕率地統一立法。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我國的行政處罰設置權利的結構當中,法律規定了地方立法中也是有一定的行政處罰設置權的,這主要是由於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而對於地方性法規的設定,可以創設一些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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