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窩藏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是什麼

雖然《刑法》中將窩藏罪與包庇罪規定在一起的,但實際上窩藏與包庇的行為,從本質上來講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而分別認定的也是窩藏罪與包庇罪。那究竟窩藏罪與包庇罪之間存在哪些差異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窩藏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窩藏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二、窩藏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窩藏行為是在被窩藏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犯窩藏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於窩藏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該罪包括兩種行為:一是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犯罪人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不管是窩藏行為還是包庇行為,其實這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因而才會規定了相應的犯罪,即窩藏罪與包庇罪。雖然法律中將這兩個罪名規定在一起,但總的來説還是不一樣的罪名,具體的差異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如果涉嫌構成這二者犯罪中的一種,建議最好委託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