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審理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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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的兩審終審止,也就是經過一審和二審之後,案件就終止了。為了保證案件的審理的公正性,國家還給予了當事人一個救濟的權利,二審審理終止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那麼,民事訴訟再審審理期限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再審審理期限是怎樣的?

一、再審的概念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二、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確定

1、向法院申請民事案件再審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6個月期限的限制。

2、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 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自知道或着應當知道的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該時間提出的,法院有可能不會受理。民事訴訟再審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6個月期限的限制,有時候經批准的可以延長6個月。所以,申請再審一定要注意提出的時間期限限制,避免錯過。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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