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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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個訴訟法中最常規範的內容應該就是時間方面的問題,民事訴訟法也不例外的在時效方面的問題做了很多的規範,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應該就是民事訴訟法中的審理期限方面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的有關要求,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的規定有所幫助。

一、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

1、一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二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特別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4、審判監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民事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民事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5、特別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民事訴訟法的審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當我們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審理期限的有關規定,到了法律規定的相關期限的時候需要及時的跟進民事訴訟的進度。同時民事訴訟的其他時間方面的規定也需要我們按時的完成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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