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管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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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刑事訴訟的第一步就是需要確定管轄,我們知道刑事訴訟管轄有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它們是依據什麼樣的原則來區分的,即刑事立案管轄原則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刑事立案管轄原則有哪些

一、刑事立案管轄原則有哪些

(一)有利於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便於訴訟參與人蔘與訴訟活動;

(四)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留有餘地,做到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

二、刑事訴訟管轄具體規定如下:

(一)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①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轄的例外規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於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在法條上體現的略顯複雜,因此筆者在此作一簡單歸納:

①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②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③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④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地域管轄

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以及銷贓地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的原則是以“更為適宜”為前提的,要視具體案情來定,由於標準模糊,不是司法考試的重點。這個原則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地區管轄所作的一項輔助性的規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三)管轄不明的處理

1、管轄不明的情況分為兩種:

管轄客觀不明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級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有權以指定的方式改變管轄權,但是不得改變案件的級別管轄。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同樣分為兩種情況討論:

對於公訴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並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於自訴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各種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我國現在只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兩個專門法院。

1、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

現役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軍事祕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

(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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