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案件少的原因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一、刑事抗訴案件少的原因是什麼?

刑事抗訴案件少的原因是什麼?

1、法院審判人員素質的提高。

隨着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法院的門檻也不斷提高,迫使審判人員的素質也提高了。審判質量上去了,當事人申訴自然就少了。

2、抗訴案件改判率低,審判的週期性長是造成抗訴案源少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實踐中,當事人到檢察院申訴後,檢察院通過閲卷發現確有錯誤的,提出抗訴後,法院卻堅持不改的情況時有存在,使得案件的改判率偏低,無形中打擊了當事人的申訴積極性,另外,抗訴案件在法院的再審週期長,讓案件當事人苦苦等待,如果出現該改未改的再審結果,這不僅使申訴人望改興歎,也會對以後其他有求申訴人受到影響,這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3、對“打官司”的不當心理及對法律的缺少理解,也是抗訴案件減少的一個重要原因。

社會發展到21世紀,在國家開始進行第四個五年普法教育的今天,廣大民眾的法律意識普遍增強,但一些舊封建傳統意識在廣大羣眾中仍有相當的市場,他們一般不情願打官司,因為耗時耗力,所以要他們上訴、申訴,那更是難上加難了。

二、關於刑事抗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1、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1)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與證據不一致;認定的事實與裁判結論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證據證明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

(2)刑事判決或裁定採信證據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或裁定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確實;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或者所證明的案件事實與裁判結論之間缺乏必然聯繫;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經審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無罪錯誤的。

2、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1)定性錯誤,即對案件進行實體評判時發生錯誤,導致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造成適用法律錯誤,罪刑不相適應的。

(2)量刑錯誤,即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未認定有法定量刑情節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認定法定量刑情節錯誤,導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或者量刑明顯不當;適用主刑刑種錯誤。

(3)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所作判決、裁定明顯不當的。

對於刑事案件辦理必須要謹慎,要公檢法部門聯合處理。如果檢察院通過複核,發現法院的判決書有誤,在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量刑及證據方面有錯誤,可以通過書面方式向法院抗訴,對於這樣的要求法院不能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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