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案件抗訴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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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案件抗訴的意義是什麼?

一、檢察院刑事案件抗訴的意義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

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錯誤,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

二、檢察院抗訴的時效限制是怎樣的?

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

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辦案過程中,檢察院會對法院審理程序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一審判決有誤,可以發起抗訴。確定刑事抗訴制度,可以最大程度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維護法律權威。同時,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也是一種保護。檢察院沒有抗訴,當事人也可以提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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