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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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定義。

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都有哪些

證明對象又稱證明客體,是指證明主體運用一定的證明方法加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實體法律規範所確定的要件事實。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辨、反駁和提出反訴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其他事實,都是需要證據加以證明的。

二、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的特徵。

1、證明對象的確定有賴於當事人提出的請求。

2、證明對象是實體法律規範中的要件事實。

3、證明對象是必須以證據進行證明的事實。

4、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緊密聯繫。

三、成為證明對象的三個條件。

(1)該事實對於正確處理案件有法律意義,或者是實體法上的意義,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義;

(2)雙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存在爭議;

(3)該事實不屬於訴訟上的免證事實。

四、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原則上,所有的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均需要證明。但是,《證據規則》規定了一些免證事實,從學習、考試的角度看,大家應當重點掌握免證事實的範圍,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的事實,均應當成為證明對象。

1、免證事實的範圍:

眾所周知的事實;比如説十月一日是國慶節,五月一日是國際勞動節,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從西邊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會圓。這些當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證據證明的。

自然規律及定理;比如説1+1=2、三角形三個內角之和等於180度、兩點確定一條直線、三點確定一個平面這些都屬於自然規定和定理。

推定的事實;

通過基礎事實的證明就能得出結論事實的存在。換言之,作為當事人,結論事實是需證明的。只需證明基礎事實的存在,就能證明出結論事實的存在。

比如説甲於05年1月1日死亡,這是一個基礎事實,可以得出的結論事實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沒有和張三打麻將。

很明顯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應該是停在停屍間或停在火葬場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張三打麻將。如果當事人要證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沒有和張三打麻將這個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只需要證明一個基礎事實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謂的推定的事實並不需要證明,並不是説當事人在這個問題上並不需要提供證明,而是説對這個結論事實不用證明。就是在推定時把結論事實的證明對象轉化成基礎事實的證明對象。

預決的事實;就是為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或者仲裁文書,所確定的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比如説在前面已經有一個生效的判決書,某某房屋屬於張三所有,對於張三而言就不必證明了。他在後面的案件當中只需要把判決書拿出來由於前面的判決對於這個事實已經認定,因此,在後面就無需再作證明。所以所謂的預決的事實就是指在先前的判決、裁定、仲裁文書當中,已經為法院或仲裁機關所認定的事實,那麼當事人在後面的訴訟當中就無需予以證明。

如果某一個事實已經被公證文書所認定的,在法庭上當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證明。所以現在在一些重要的情況發生之後,做一個公正是解決日後糾紛的一個很好的手段。

自認的事實:自認是在法庭上,一方當事人做出的對己方不利的陳述,就叫做自認。自認的事實一旦做出之後,法院是會採信它。對於對方當事人而言對於某一個事實就不需要做出一個證明了。

2、證明對象的範圍:

民事實體法事實;比如原告要證明原告要主張被告向他還款一萬塊錢,原告就必須要證明以下事實:第一個要證明存在過借貸合同,雙方曾經有過借貸協議。第二個要證明被告確實從他手中拿手了借貸合同當中所約定的數額的金錢。這些事實都被稱為實體法的要件事實。原告必須證明了實體法事實之後,才能主張他的權利。

實體法事實成為一個證明對象,這是第一類證明對象。

程序法事實;比如説原告主張法官迴避,理由是法官曾經接受到被告提供的利益。如果原告要想用這個理由申請法官迴避的話,原告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這些問題。由於這些問題是一個程序法問題,所以我們説程序法應該成為一個證明對象。

證據事實;有的時候,證據本身也會成為證明對象,因為證據本身是一種現存的事實,而這個現存的事實本身是不是真實的,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話,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要證明這個證據是真的。比如説原告拿出一張借條説被告曾經借了他一萬塊錢,並且寫了張欠條,被告説,欠條並不是我寫的,上面簽名是偽造的,究竟這個欠條是真的還是假的,就要證明,原告可以申請鑑定機構對簽名的真實性做出鑑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就是要證明這張欠條,這個證據本身是不是真的。這樣,證據本身就成了一個證明對象。

外國法和地方性法規、習慣。(本國法不屬於證明對象)如果一個當事人在法庭上面主張適用外國法或主張適用地方性法規和習慣,當事人就應當把外國法的文本及地方性法規的文本交到法庭上去。因為作為法官他只有義務瞭解本國的法律和法規,而對於外國的法規法律,以及地方性法律及習慣,是沒有義務瞭解,也是不可能瞭解的。所以當事人如果想讓法官用這種法律制度,用這些地方性法規及習慣,就必須把這些告訴法官。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已經對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都有哪些這一問題有所瞭解了吧。在民事訴訟中,所有存在爭議的案件,一般情況下都需要進行證明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免證事實之外的事實,都將可以成為證明對象,所以大家更應該掌握免證事實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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