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一審的期限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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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幾種情況: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3個月或3.5個月。
4.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4個月或4.5個月。
5.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9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