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39條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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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39條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訴法39條規定的內容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刑事案件如何請律師

律師費的高低,是選擇律師的一個考量因素,但不應該是決定因素。如果根據價格選擇律師,甚至一味“挑便宜的”,最後會得不償失,畢竟案件結果關係您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

1、選擇一位您認為信得過的律師。

2、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協議。

3、按協議的約定向律師事務所支付辦案費用,填寫授權委託書。

刑事案件一般分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提起公訴階段、審判階段。您可以三個階段分別請律師,也可三個階段一起請。

它對辯護律師與被告的會面做了具體的規定。公民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在刑事案件中,公民可以請律師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律師可以與被告會面,律師在法律方面擁有專業的知識,這些專業知識對維護公民的權益是有很大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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