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笫32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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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笫32條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促進刑法的實施,規定了一系列的訴訟程序,司法機關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前提之下才能夠促進國家的司法公正,很多人不知道刑訴法笫32條是怎麼規定的,第32條主要是規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辯護權利和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

一、刑訴法笫32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的權利。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辯護。根據本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也可以在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親友中選擇一到兩人代自己進行辯護。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擔任辯護人。這主要是考慮聘請該類人辯護會影響判決、決定的嚴格執行。並且本人已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觀上難以充分行使辯護人的權利,為委託人進行辯護。

二、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35、320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6、317條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是,“親友”的具體含意是什麼,究竟哪些人可以被認定為“親友”,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

具體來説,明確“親友”的具體含意至關重要,這關係到哪些人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這影響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行使其辯護權。既然法律規定“親友”可以擔任辯護人,那即意味着:除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其他身份條件,“非親友”是不能擔任辯護人的。從字面上理解,“親友”包含親戚和朋友,那親戚和朋友是指哪些人,這又是個待解決的問題。進一步説,只有明確“親友”的具體含意,才能更好的排除那些不適格的人擔任辯護人。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刑訴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這條規定無疑是給全國各地法院出了一道難題,既然“親友”的具體含意尚未明確界定,那又如何核實其是否為“親友”的身份證明,這條規定的可操作性無疑是不強的,也是容易引起爭議的。

綜上,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更好的規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建議有關方面明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親友”的含意。

綜上所述,我們都知道刑法規定的什麼樣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罪名都有哪些犯罪構成,但是很多人對發怒自構成是很陌生的,小編已經將刑訴法笫32條是怎麼規定的告訴大家了,在刑事訴訟過程的當中既不能放縱犯罪,同時,也要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辯護權利,這些都在刑訴法當中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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