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339條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解除勞動合同339條是怎麼規定的?

有些職工法律意識淡薄到把勞動合同法跟我國的合同法混為一談,自己就覺得跟公司簽訂的書面的勞動合同是參照着我國的合同法來解決相關的勞動糾紛的。所以這部分職工在被公司給辭退了以後可能第一時間也是想到了我國的合同法,所以才比較關心解除勞動合同339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339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注意哪些事項?

1、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

1、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了字即可認為是雙方同意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用詞不規範,但在勞動仲裁等過程中,不會因為用詞不規範就被認定為不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2、“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並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一條而免除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解除協議中寫上這一條,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許多勞動者即使以後發現企業坑了自己,會以為簽了就只能自認倒黴了。至於文字表述,如上,怎麼寫都不改變此條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業責任不會因為描述差異或雙方約定而有任何改變,因為法定的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約定免除。

首先小編告訴大家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遇到的一些疑惑大家應該查清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339條這麼多,其中提到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在第39條當中。用人單位可以在員工觸犯刑法,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失,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等這些情形下,單方面辭退並且沒有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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