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開庭前準備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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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開庭前準備什麼材料?

一、立案開庭前準備什麼材料?

首先要準備好相關的身份證件,其次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原件,如果是案件當事人並且有代理律師,要注意在法庭上少説話,説話要切中要害,多餘的不説,以免越説越錯。如果是沒有委託代理律師,建議在法庭上的時候跟着法官節奏,把自己的訴求表達清楚,不要被對方誤導。

二、開庭公告

開庭公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於應公開開庭審理的民事案件,先期向社會公佈當事人姓名(名稱)、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案件承辦人等內容的公示性訴訟文書。開庭公告是保證案件公開審理、接受廣大人民羣眾監督,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開庭公告應張貼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

三、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開庭審理前對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的民事案件,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在合議庭或獨任法官主持下,在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糾紛通過協商自願達成協議的活動。庭前調解,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同時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庭前調解有利於及時、徹底地解決民事權益爭議;有利於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有利於增強當事人的團結,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庭前調解的原則,對保證調解活動正常進行具有重大意義,它是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1)自願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的前提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不能有絲毫的勉強。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調解的提出和進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二是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解調,必須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它是庭前調解的基礎。

(3)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活動及其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了糾紛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的,那麼在提出訴訟請求時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以及相關的材料,同時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案件的證據做出判決,如果當事人不認同判決時,也是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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