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刑訴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法定代理人不是大家想的律師的,法定代理人都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行為的這種能力,就像是未成年人跟精神方面有疾病的這部分人員,刑事訴訟法當中專門對法定代理人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如果正好我們身邊有親屬參與到了刑事案件當中,其家屬應該也最為關心刑訴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訴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範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職責和權利

法定代理人蔘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委託關係。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權限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蔘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

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陽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刑訴法定代理人的範圍主要是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監護人或者是對其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等,之所以這樣説是因為有些精神病人可能是專門在社會福利機構當中成長的,所以這些機構也能夠成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職權包括是幫助當事人參加代理訴訟,雙方之間其實不是普通的委託關係,而是法律所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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