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65條規定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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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65條規定包括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對於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規則,那麼刑訴法165條規定內容有哪些呢?制定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對於刑事訴訟制訂了很多法律法規,下面就一起來了解刑訴法的內容吧,請繼續閲讀。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是什麼? 

第一百六十五條 【延期審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延期審理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延期審理的三種情況。注意,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又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指當事人的申請在短時間內,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迴避的決定,審判活動無法進行;二是指當事人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迴避,需要另行更換人員的,可以延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綜上所述,刑訴法165條規定説的是法院的審判規定,在影響到審判的情況下可做出延期審理,具體情況有需通知新的證人到場的或重新鑑定的,需補充偵查以及當事人因迴避不能審判的這三種情況可延期審理。若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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