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封存刑訴法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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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記錄封存刑訴法如何規定?

不管是社會上年齡多大的公民都是有可能因為觸犯了刑法出現犯罪行為而被處罰的,一般來説只要是犯罪就會在個人檔案中留下無法抹滅的痕跡並且將會伴隨一生,但是對於還沒有長大的未成年人來説就需要特殊地加以處理,下面一起來看看犯罪記錄封存刑訴法如何規定?

一、犯罪記錄封存刑訴法如何規定?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適用對象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法院生效判決後,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高檢規則》第503條)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

解除 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二)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封存期間的義務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最高法解釋》第490條)(法院應審查)

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社會調查報告  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

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

提起公訴的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法院。

羈押審查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後,應當依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出庭作證  公訴人一般不提請未成年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分案起訴   對於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同時移送人民法院。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如果補充偵查事項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不影響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訴。

簡易程序    對於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建議。

如果犯罪的主體是未成年而直接將其行為記錄在檔案就相當於是直接影響了他們未來的發展,所以國家也是出於再給這些未成年一次重新改正並且為社會做貢獻的機會而將其犯罪記錄暫時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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