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條款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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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條款解讀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道德觀念和文明程度也隨之越發的現代化和人性化,在我國修改過的刑法中,就增加並修改了一些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內容,關於新刑法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相關條款,本站為您提供專家的解讀,這些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修改是我國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身心健康的表現,是我國社會和法制進一步文明和現代的體現。

一、未成年人法庭代理人陪同接受訊問

改後條款: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解讀:以前規定是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而修訂後變成必須到場,這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目前法律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是修訂之後,該條款被刪除,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側重於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身心還不成熟,雖然有了污點,但為了保證其今後健康成長,不能對其有歧視,防止上學、就業有麻煩。

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應封存

改後條款: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解讀:以往的裁量不起訴,可以立即生效,但附條件不起訴有了考察期,適用的條件也不太一樣。為了切實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在新刑法頒佈修改之前,北京市就開始進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的探索,在新刑法頒佈修改後不久,北京市很快就開始實行新刑法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了,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態度上,北京市一直秉承着感化教育的方針,並嘗試執行新刑法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並限定性消滅制度,以期給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為其以後能夠在社會上正常地生活工作提供最大限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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